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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所长受贿378万元

 
来源:肝博士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4-01
 
(图片来源:CFP) 厚厚的三册卷宗,记载了临近退休、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朱毅的受贿行为。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原所长、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毅的落马,让很多人觉得惋惜,他曾经也是个非常努力和上进的人,可惜的是,他没有很好地爱惜自己的前程和生活。 2019 年8 月20 日,朱毅受贿案由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 月26 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对朱毅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 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78 万元,其中348 万元赃款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另有30 万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药企老板送现金 出生在贵州遵义的朱毅,早年经过奋发苦读,取得了博士研究生学历,后在遵义医学院任讲师、副教授、药理实验中心副主任。2001 年4 月,来到海南省药物研究所任了所长,4 年后,朱毅担任了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所长。 新官上任三把火。朱毅担任海南省药检所所长后,负责全面工作,包括新药的申报检验、上市药品的抽验等。在朱毅任所长之前,海南药企的注册新药及上市药品的检验均由省药检所的技术负责人签发,包括合格及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朱毅当了所长后,他便修改了省药检所职责分工,将药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签发权收归自己独占,技术负责人只能签发合格检验报告。他曾把海南省主要药企负责技术的副总叫到办公室,告诉他们现在省药检所是朱毅负责。 随着朱毅职务的升迁,名气的增大,有求于他的药企及设备的老总老板增多,在潜移默化中,朱毅的思想渐渐地发生了变化。 海南玻美仪器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郑大祥,也是海口福立仪器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实验分析仪器设备与耗材,耗材包括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等。从2006 年开始参与海南省药检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约有1400 万元的业务量。在与省药检所业务往来期间,为了在业务上长期得到朱毅的关照,郑大祥先后6 次送给朱毅100 万元现金。 案发后,郑大祥证实,他给朱毅送这么多钱是因为每次省药检所在进行设备采购前,朱毅会提前将采购设备清单告诉他,由他联系设备厂家,接着他会带着厂家的设备资料或者直接带着厂家的技术人员与省药检所有设备需求的科室负责人联系,确认政府采购的设备参数,最后按照双方已经协商好的参数制作投标文书,通过这种暗箱操作的方式中标。为了感谢朱毅对其的帮助,他一共给朱毅送了100 万元,这100 万元是从他经营公司的备用金中取出来的。 朱毅与郑大祥经过长期交往,觉得郑大祥为人懂规矩,办事干练,比较靠得住。为自己获取更多大利益,也为郑大祥开拓生意市场,朱毅介绍郑大祥认识了贵州省食药监局局长董一生。 那是2009 年7 月的一天,董一生来海南出差,朱毅请他吃饭,并叫来了郑大祥,借机把郑介绍给董一生认识。席间,朱毅跟董一生说,让他有机会关照郑大祥的生意。后来,郑大祥与董一生果然对接上了,并在贵州药检系统销售了2000 余万元仪器设备。 然而,郑大祥销售仪器设备给贵州药监系统后,许多销售款要不回来,情急之下,郑大祥找到朱毅让其帮忙跟贵州省药监系统的领导说一说,尽快把销售款拿回来。朱毅找了董一生,让他帮忙把郑大祥的销售款尽快拨给郑大祥。后来郑大祥的销售款都拿回来了。郑大祥为了感谢朱毅的帮助,分4 次送给朱毅80 万元。加上之前的100 万,郑大祥一共向其行贿180 万元。 2006 年至2010 年,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至南,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朱毅,在朱毅的关照下,促成蔡至南所在公司与省药检所成交1000 余万元的仪器销售业务。为感谢朱毅的鼎力相助,蔡至南先后7次送给朱毅共计63 万元。 帮忙办批文捞好处 朱毅凭借手中的职权,没有好处不办事,贪敛钱财的胃口越来越大。 早在2005 年6 月的一天,朱毅在重庆医科大学参加所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活动期间,与海药公司董事长刘志承一起吃饭时,朱毅提出,他可以将海药公司子公司海口制药厂生产的枫蓼肠胃康颗粒,改剂成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并申请药品批准文号。 刘志承听后大喜过望,考虑到海药公司新药注册申报、药品抽检等业务均需要省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就答应由朱毅负责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注册申报,并承诺获得药品批文后向朱毅支付100 万元。 翌日,朱毅安排其胞兄朱一端与刘志承实际控制的重庆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研发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的技术转让合同。2005 年11 月,省药检所出具关于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的检验报告,并上报国家食药监局。2008 年9 月,枫蓼肠胃康软胶囊取得国家食药监局药品批准文号。 2016 年,朱毅向刘志承提及枫蓼肠胃康软胶囊已获得批准文号一事,随后,刘志承安排海口制药厂总经理王某红支付100 万元给朱一端。朱一端收款后,根据朱毅的安排将50 万元交给朱毅的妻子余云,剩余的50 万元一直由朱一端保管。 2018 年8 月,朱毅妻子余云患病在重庆住院治疗期间,刘志承去医院探望,送给朱毅5 万元,朱毅虽然推辞后来还是收下了。 庭审中,朱毅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朱毅收受刘志承105 万元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及辩护称:不属于受贿行为。因为技术转让合同是真实的,朱毅实际上进行了新药研发并获得批准文号,刘志承支付的100 万元是技术转让费。而刘志承与朱毅的妻子余云也是朋友关系,在看望患重病的余云时给的5 万元是慰问金。刘志承给的105 万元均与朱毅的职务行为无关或者关联不大,不是受贿。 围绕朱毅收受刘志承的105 万元是受贿款,还是技术研发转让费及慰问金,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公诉人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首先,从本案犯罪事实看,朱毅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在刘志承与朱毅商谈肠胃康颗粒改剂事宜并支付100 万元及到医院探望朱毅患病妻子给5 万元时,朱毅分别任省药检所所长和省食药监局总工程师,而刘志承则是海药公司董事长和海口制药厂实际控制人,海药公司是省药检所和省食药监局的监管服务对象,其申报新药必须经过省药检所的检验,并向省食药监局申请注册以获得药品批准文号。 根据朱毅的供述和刘志承的证言,刘志承正是为了跟朱毅搞好关系,方便公司开展业务,所以才与朱毅的哥哥朱一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在探病时给付5 万元的。另外,省食药监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证明,在2005 年7 月12 日对枫蓼肠胃康软胶囊进行现场核查时,朱毅是四名核查人员中的一名,并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考察报告表上签名确认。 可见,本案在案证据证实刘志承实际控制的海药公司和海口制药厂研发、申报的枫蓼肠胃康软胶囊药品与朱毅的职务行为有密切的关联性,足以认定朱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 其次,从是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方面来看,朱毅并不否认其收受刘志承105 万元的客观事实,但其辩称该费用是合法的技术研发转让费和出于朋友关系给付的慰问金。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朱毅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注册申报的事实,至于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改剂技术是由谁研发的并无证据证明。朱毅辩解称其找梁小冰、马有宁共同研发,但并未得到相应证据的佐证,如何研发、由谁研发、在什么场所研发以及研发过程均无证据证明。 再次,在朱毅妻子患病期间,刘志承到医院探望并给付朱毅5 万元,根据刘志承的证言,除了因为其与朱毅是多年朋友的原因,还因为朱毅在省食药监局分管药品注册处,是他们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为了与朱毅搞好关系才送这5 万元。而朱毅的供述也供认他与刘志承除了朋友关系,也是因为他与刘志承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刘志承为了与朱毅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公司的业务发展才送给其5 万元的。刘志承给付朱毅的这5 万元分明是以“慰问金”为名的“感情投资”。 最后,法院认定,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朱毅收受刘志承105 万元,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 凭借职权收股权 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还指控了被告人朱毅非法收受刘小胜价值30 万元股权的事实。 2015 年上半年的一天,全星公司董事长刘小胜与朱毅一起吃饭时说,公司准备进行股改,他准备送给朱毅10 万原始股。朱毅听后忙说,自己身份不合适,但同意用妻弟余小强的名义持股。2017 年7 月,在朱毅、余小强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刘小胜将余小强登记为实际控制的宣辰公司(注册资金100 万元)股东,安排余小强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价值30 万元。 案发后,刘小胜证实,朱毅之所以以妻弟余小强之名持股是因为余小强曾在全星公司上过班,做起来方便,而且持股只是挂个余小强的名字而已。这事在2017 年7 月25 日的宣辰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中,宣辰公司股东刘某辉将持有3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0%)以30 万元转让给余小强,所以余小强持有宣辰公司30%股权价值为30 万元。 据知情人士披露,朱毅是省食药监局总工程师,长期从事医药行业,熟知这个行业的具体情况,他必然知道如果该医药公司上市,股价应该会翻8~10 倍,10 万原始股至少也是5 倍的溢价。 作为经销医药设备企业的董事长刘小胜自然明白,省食药监局是他们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朱毅是省食药监局的总工程师,分管药品注册处,公司所有药品的注册、申报都需要经过药品注册处的审批,省食药监局也会对其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抽检,送给朱毅30%的干股自然是为了与朱毅搞好关系,方便开展公司业务。 朱毅在2019 年1 月4 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的情况后,刘小胜知道朱毅出事了,就不想与他有任何牵连了,所以赶紧让余小强退股。 在庭审中,对于朱毅收受刘小胜30 万元股权的事实,朱毅及辩护人认为最多是违规违纪,但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朱毅是否非法收受刘小胜价值30 万元的股权以及是否属于未遂?法庭展开调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毅收受刘小胜价值30 万元的股权。经查,证人刘小胜的证言证实,因为全星公司所有药品的注册、申报都需要经过药品注册处的审批,省食药监局也会对其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抽检,而朱毅是省食药监局分管药品注册处的领导,所以他为了与朱毅搞好关系,方便公司开展业务,便提出送给朱毅全星公司10 万原始股,朱毅表示同意。 他与朱毅沟通好后,将宣辰公司30%的股权变更到朱毅妻弟余小强的名下,若全星公司股改上市成功,宣辰公司30%的股权将对应全星公司10万原始股。但因全星公司股改未开始运作时,朱毅已经被立案调查,刘小胜便让余小强退股。朱毅的供述证实刘小胜为了与其搞好关系欲送给其全星公司10 万原始股,朱毅表示因其身份不能购买,可以让其妻弟余小强购买的事实。刘小胜的证言与朱毅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朱毅明知刘小胜的公司是其所在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象,刘小胜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便于公司业务开展而向其进行“感情投资”,仍然同意收受,双方对收受全星公司10 万原始股已达成合意,且不论是以购买名义持有还是赠送方式持有,朱毅及其妻弟余小强均未实际出资,因此,朱毅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罪。 法庭调查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刘小胜已经将宣辰公司价值30 万元的30%股权办理至余小强的名下,但因全星公司的股改尚未开始运作,朱毅并未实际占有、控制其与刘小胜达成合意的全星公司10 万原始股,也未实际取得稳定的财产性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朱毅收受刘小胜价值30 万元股权未遂,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此罪行,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东窗事发退赃款 药企设备老板郑大祥不曾忘记,是通过朱毅介绍才认识贵州省食药监局长董一生,又通过董局长的关照,自己的医药设备生意才做到了贵州。为了感谢朱毅的帮助,郑大祥分四次送给朱毅共计80 万元。 案发后,郑大祥承认,他之所以给朱毅送80万元是因为朱毅介绍其与董一生认识前,他与朱毅就说好如果做成了贵州食药监局的生意,他会给朱毅好处费。朱毅也确实介绍认识了董一生,朱毅与董一生的关系很好,如果没有朱毅的帮助,他无法将业务扩展到贵州。而且,在贵州食药监系统的业务中,朱毅还帮他联系过董一生,加快销售回款速度。所以,感谢朱毅是必需的。 正当郑大祥医药设备生意在海南、贵州两地做得风生水起之际,不曾料到的是,2016 年5 月,董一生被贵州纪检部门调查的消息传到朱毅耳中,朱毅心里非常紧张,联想到自己收了郑大祥的80万元的事。他担心自己收受80 万元的事会被牵连出来,反复思忖后,朱毅决定破财免灾,将80 万元退给郑大祥,以求得平安。 2017 年11 月初,朱毅让妻子余云与郑大祥联系,要将这80 万元退给郑大祥。当时,余云正好去广州看读书的儿子,余云找她的朋友与郑大祥联系后,让她的朋友在广州近郊的一家酒店退还给郑大祥80 万元现金。80 万元是装在一个纸箱里交给郑大祥的,郑大祥把钱带回杭州老家。 朱毅以为退出80 万元赃款,就可以切断与郑大祥的这层关系,但这只是他的一厢情愿。案发后的2019 年5 月,海南省监委扣押了郑大祥上缴的80 万元。 2019 年1 月4 日,朱毅被海南监察机关带走调查。朱毅到案后,为争取主动,他不仅交代了办案人员已掌握受贿药企老板蔡至南10 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收受蔡至南的贿款一共是63 万元的犯罪事实。为彻底坦白,还主动代其收受郑大祥180 万元、刘志承105 万元、刘小胜30 万元干股的事实。1 月4 日当天,朱毅被海南省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 年7 月1 日,该案调查终结,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报告长达54000 余字。 检察院最终以涉嫌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庭审中,朱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由其哥哥朱一端代其退缴赃款。 3 月26 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 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78 万元,其中348 万元赃款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30 万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本文涉案人员除被告人朱毅皆为化名) (图片来源:CFP)厚厚的三册卷宗,记载了临近退休、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朱毅的受贿行为。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原所长、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朱毅的落马,让很多人觉得惋惜,他曾经也是个非常努力和上进的人,可惜的是,他没有很好地爱惜自己的前程和生活。2019 年8 月20 日,朱毅受贿案由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向法院提起公诉。今年3 月26 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对朱毅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朱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 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78 万元,其中348 万元赃款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另有30 万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药企老板送现金出生在贵州遵义的朱毅,早年经过奋发苦读,取得了博士研究生学历,后在遵义医学院任讲师、副教授、药理实验中心副主任。2001 年4 月,来到海南省药物研究所任了所长,4 年后,朱毅担任了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朱毅担任海南省药检所所长后,负责全面工作,包括新药的申报检验、上市药品的抽验等。在朱毅任所长之前,海南药企的注册新药及上市药品的检验均由省药检所的技术负责人签发,包括合格及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朱毅当了所长后,他便修改了省药检所职责分工,将药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签发权收归自己独占,技术负责人只能签发合格检验报告。他曾把海南省主要药企负责技术的副总叫到办公室,告诉他们现在省药检所是朱毅负责。随着朱毅职务的升迁,名气的增大,有求于他的药企及设备的老总老板增多,在潜移默化中,朱毅的思想渐渐地发生了变化。海南玻美仪器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郑大祥,也是海口福立仪器有限公司等3 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些公司主要经营实验分析仪器设备与耗材,耗材包括化学试剂、玻璃仪器等。从2006 年开始参与海南省药检所实验室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约有1400 万元的业务量。在与省药检所业务往来期间,为了在业务上长期得到朱毅的关照,郑大祥先后6 次送给朱毅100 万元现金。案发后,郑大祥证实,他给朱毅送这么多钱是因为每次省药检所在进行设备采购前,朱毅会提前将采购设备清单告诉他,由他联系设备厂家,接着他会带着厂家的设备资料或者直接带着厂家的技术人员与省药检所有设备需求的科室负责人联系,确认政府采购的设备参数,最后按照双方已经协商好的参数制作投标文书,通过这种暗箱操作的方式中标。为了感谢朱毅对其的帮助,他一共给朱毅送了100 万元,这100 万元是从他经营公司的备用金中取出来的。朱毅与郑大祥经过长期交往,觉得郑大祥为人懂规矩,办事干练,比较靠得住。为自己获取更多大利益,也为郑大祥开拓生意市场,朱毅介绍郑大祥认识了贵州省食药监局局长董一生。那是2009 年7 月的一天,董一生来海南出差,朱毅请他吃饭,并叫来了郑大祥,借机把郑介绍给董一生认识。席间,朱毅跟董一生说,让他有机会关照郑大祥的生意。后来,郑大祥与董一生果然对接上了,并在贵州药检系统销售了2000 余万元仪器设备。然而,郑大祥销售仪器设备给贵州药监系统后,许多销售款要不回来,情急之下,郑大祥找到朱毅让其帮忙跟贵州省药监系统的领导说一说,尽快把销售款拿回来。朱毅找了董一生,让他帮忙把郑大祥的销售款尽快拨给郑大祥。后来郑大祥的销售款都拿回来了。郑大祥为了感谢朱毅的帮助,分4 次送给朱毅80 万元。加上之前的100 万,郑大祥一共向其行贿180 万元。2006 年至2010 年,海南某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蔡至南,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朱毅,在朱毅的关照下,促成蔡至南所在公司与省药检所成交1000 余万元的仪器销售业务。为感谢朱毅的鼎力相助,蔡至南先后7次送给朱毅共计63 万元。帮忙办批文捞好处朱毅凭借手中的职权,没有好处不办事,贪敛钱财的胃口越来越大。早在2005 年6 月的一天,朱毅在重庆医科大学参加所带硕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活动期间,与海药公司董事长刘志承一起吃饭时,朱毅提出,他可以将海药公司子公司海口制药厂生产的枫蓼肠胃康颗粒,改剂成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并申请药品批准文号。刘志承听后大喜过望,考虑到海药公司新药注册申报、药品抽检等业务均需要省药检所出具检验报告,就答应由朱毅负责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注册申报,并承诺获得药品批文后向朱毅支付100 万元。翌日,朱毅安排其胞兄朱一端与刘志承实际控制的重庆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研发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的技术转让合同。2005 年11 月,省药检所出具关于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滴丸的检验报告,并上报国家食药监局。2008 年9 月,枫蓼肠胃康软胶囊取得国家食药监局药品批准文号。2016 年,朱毅向刘志承提及枫蓼肠胃康软胶囊已获得批准文号一事,随后,刘志承安排海口制药厂总经理王某红支付100 万元给朱一端。朱一端收款后,根据朱毅的安排将50 万元交给朱毅的妻子余云,剩余的50 万元一直由朱一端保管。2018 年8 月,朱毅妻子余云患病在重庆住院治疗期间,刘志承去医院探望,送给朱毅5 万元,朱毅虽然推辞后来还是收下了。庭审中,朱毅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朱毅收受刘志承105 万元的事实有异议,辩解及辩护称:不属于受贿行为。因为技术转让合同是真实的,朱毅实际上进行了新药研发并获得批准文号,刘志承支付的100 万元是技术转让费。而刘志承与朱毅的妻子余云也是朋友关系,在看望患重病的余云时给的5 万元是慰问金。刘志承给的105 万元均与朱毅的职务行为无关或者关联不大,不是受贿。围绕朱毅收受刘志承的105 万元是受贿款,还是技术研发转让费及慰问金,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交锋。公诉人认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首先,从本案犯罪事实看,朱毅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在刘志承与朱毅商谈肠胃康颗粒改剂事宜并支付100 万元及到医院探望朱毅患病妻子给5 万元时,朱毅分别任省药检所所长和省食药监局总工程师,而刘志承则是海药公司董事长和海口制药厂实际控制人,海药公司是省药检所和省食药监局的监管服务对象,其申报新药必须经过省药检所的检验,并向省食药监局申请注册以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根据朱毅的供述和刘志承的证言,刘志承正是为了跟朱毅搞好关系,方便公司开展业务,所以才与朱毅的哥哥朱一端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在探病时给付5 万元的。另外,省食药监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证明,在2005 年7 月12 日对枫蓼肠胃康软胶囊进行现场核查时,朱毅是四名核查人员中的一名,并在药品注册研制现场考察报告表上签名确认。可见,本案在案证据证实刘志承实际控制的海药公司和海口制药厂研发、申报的枫蓼肠胃康软胶囊药品与朱毅的职务行为有密切的关联性,足以认定朱毅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事实。其次,从是否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方面来看,朱毅并不否认其收受刘志承105 万元的客观事实,但其辩称该费用是合法的技术研发转让费和出于朋友关系给付的慰问金。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朱毅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注册申报的事实,至于枫蓼肠胃康软胶囊改剂技术是由谁研发的并无证据证明。朱毅辩解称其找梁小冰、马有宁共同研发,但并未得到相应证据的佐证,如何研发、由谁研发、在什么场所研发以及研发过程均无证据证明。再次,在朱毅妻子患病期间,刘志承到医院探望并给付朱毅5 万元,根据刘志承的证言,除了因为其与朱毅是多年朋友的原因,还因为朱毅在省食药监局分管药品注册处,是他们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为了与朱毅搞好关系才送这5 万元。而朱毅的供述也供认他与刘志承除了朋友关系,也是因为他与刘志承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刘志承为了与朱毅搞好关系,方便以后公司的业务发展才送给其5 万元的。刘志承给付朱毅的这5 万元分明是以“慰问金”为名的“感情投资”。最后,法院认定,本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朱毅收受刘志承105 万元,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行为。凭借职权收股权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还指控了被告人朱毅非法收受刘小胜价值30 万元股权的事实。2015 年上半年的一天,全星公司董事长刘小胜与朱毅一起吃饭时说,公司准备进行股改,他准备送给朱毅10 万原始股。朱毅听后忙说,自己身份不合适,但同意用妻弟余小强的名义持股。2017 年7 月,在朱毅、余小强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刘小胜将余小强登记为实际控制的宣辰公司(注册资金100 万元)股东,安排余小强持有该公司30%的股份,价值30 万元。案发后,刘小胜证实,朱毅之所以以妻弟余小强之名持股是因为余小强曾在全星公司上过班,做起来方便,而且持股只是挂个余小强的名字而已。这事在2017 年7 月25 日的宣辰公司股东会议决议中,宣辰公司股东刘某辉将持有3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0%)以30 万元转让给余小强,所以余小强持有宣辰公司30%股权价值为30 万元。据知情人士披露,朱毅是省食药监局总工程师,长期从事医药行业,熟知这个行业的具体情况,他必然知道如果该医药公司上市,股价应该会翻8~10 倍,10 万原始股至少也是5 倍的溢价。作为经销医药设备企业的董事长刘小胜自然明白,省食药监局是他们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门,朱毅是省食药监局的总工程师,分管药品注册处,公司所有药品的注册、申报都需要经过药品注册处的审批,省食药监局也会对其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抽检,送给朱毅30%的干股自然是为了与朱毅搞好关系,方便开展公司业务。朱毅在2019 年1 月4 日被海南省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调查的情况后,刘小胜知道朱毅出事了,就不想与他有任何牵连了,所以赶紧让余小强退股。在庭审中,对于朱毅收受刘小胜30 万元股权的事实,朱毅及辩护人认为最多是违规违纪,但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毅是否非法收受刘小胜价值30 万元的股权以及是否属于未遂?法庭展开调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毅收受刘小胜价值30 万元的股权。经查,证人刘小胜的证言证实,因为全星公司所有药品的注册、申报都需要经过药品注册处的审批,省食药监局也会对其公司生产的药品进行抽检,而朱毅是省食药监局分管药品注册处的领导,所以他为了与朱毅搞好关系,方便公司开展业务,便提出送给朱毅全星公司10 万原始股,朱毅表示同意。他与朱毅沟通好后,将宣辰公司30%的股权变更到朱毅妻弟余小强的名下,若全星公司股改上市成功,宣辰公司30%的股权将对应全星公司10万原始股。但因全星公司股改未开始运作时,朱毅已经被立案调查,刘小胜便让余小强退股。朱毅的供述证实刘小胜为了与其搞好关系欲送给其全星公司10 万原始股,朱毅表示因其身份不能购买,可以让其妻弟余小强购买的事实。刘小胜的证言与朱毅的供述可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朱毅明知刘小胜的公司是其所在单位的监督管理对象,刘小胜为了与其搞好关系,便于公司业务开展而向其进行“感情投资”,仍然同意收受,双方对收受全星公司10 万原始股已达成合意,且不论是以购买名义持有还是赠送方式持有,朱毅及其妻弟余小强均未实际出资,因此,朱毅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罪。法庭调查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虽然刘小胜已经将宣辰公司价值30 万元的30%股权办理至余小强的名下,但因全星公司的股改尚未开始运作,朱毅并未实际占有、控制其与刘小胜达成合意的全星公司10 万原始股,也未实际取得稳定的财产性利益。最终,法院认定,朱毅收受刘小胜价值30 万元股权未遂,但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对此罪行,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东窗事发退赃款药企设备老板郑大祥不曾忘记,是通过朱毅介绍才认识贵州省食药监局长董一生,又通过董局长的关照,自己的医药设备生意才做到了贵州。为了感谢朱毅的帮助,郑大祥分四次送给朱毅共计80 万元。案发后,郑大祥承认,他之所以给朱毅送80万元是因为朱毅介绍其与董一生认识前,他与朱毅就说好如果做成了贵州食药监局的生意,他会给朱毅好处费。朱毅也确实介绍认识了董一生,朱毅与董一生的关系很好,如果没有朱毅的帮助,他无法将业务扩展到贵州。而且,在贵州食药监系统的业务中,朱毅还帮他联系过董一生,加快销售回款速度。所以,感谢朱毅是必需的。正当郑大祥医药设备生意在海南、贵州两地做得风生水起之际,不曾料到的是,2016 年5 月,董一生被贵州纪检部门调查的消息传到朱毅耳中,朱毅心里非常紧张,联想到自己收了郑大祥的80万元的事。他担心自己收受80 万元的事会被牵连出来,反复思忖后,朱毅决定破财免灾,将80 万元退给郑大祥,以求得平安。2017 年11 月初,朱毅让妻子余云与郑大祥联系,要将这80 万元退给郑大祥。当时,余云正好去广州看读书的儿子,余云找她的朋友与郑大祥联系后,让她的朋友在广州近郊的一家酒店退还给郑大祥80 万元现金。80 万元是装在一个纸箱里交给郑大祥的,郑大祥把钱带回杭州老家。朱毅以为退出80 万元赃款,就可以切断与郑大祥的这层关系,但这只是他的一厢情愿。案发后的2019 年5 月,海南省监委扣押了郑大祥上缴的80 万元。2019 年1 月4 日,朱毅被海南监察机关带走调查。朱毅到案后,为争取主动,他不仅交代了办案人员已掌握受贿药企老板蔡至南10 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收受蔡至南的贿款一共是63 万元的犯罪事实。为彻底坦白,还主动代其收受郑大祥180 万元、刘志承105 万元、刘小胜30 万元干股的事实。1 月4 日当天,朱毅被海南省监委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 年7 月1 日,该案调查终结,移送海口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报告长达54000 余字。检察院最终以涉嫌受贿罪对其提起公诉。庭审中,朱毅对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涉嫌受贿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由其哥哥朱一端代其退缴赃款。3 月26 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 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378 万元,其中348 万元赃款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30 万元折抵罚金,上缴国库。(本文涉案人员除被告人朱毅皆为化名)

文章来源:肝博士 网址: http://gbs.400nongye.com/lunwen/itemid-183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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